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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57号

董文连与张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文连,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董文连。被执行人张英。申请执行人董文连与被执行人张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刑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1122执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