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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90号

刘辉章与王映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辉章,王映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章。被执行人王映凡。申请执行人刘辉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世耿

审判员  黄昭铭

审判员  林加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