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章。被执行人王映凡。申请执行人刘辉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世耿
审判员 黄昭铭
审判员 林加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