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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3233号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233号

原告:王某。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烟大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XX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