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233号
原告:王某。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烟大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XX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浩 搜索“”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3233号
原告:王某。
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烟大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XX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