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69号申请执行人黎卫华。委托代理人牙韩锦(特别授权),南丹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丹县。法定代表人黎乾荣,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黎卫华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丹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9月、10月工资合计5198.28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38.42元;
三、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加班工资合计6717.96元;
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桂1221执69号。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4年9月、10月工资合计5198.28元,对其他项义务尚未履行。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正在进行企业改制重组,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械设备等财产已抵押给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南丹县支行等多家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所拥有的车辆、铲车也因另案被我院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械设备等财产已抵押给多家金融机构,其所拥有的车辆、铲车也因另案被我院查封,暂不宜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刘顺武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