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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41-1号

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与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4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理人田传征,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江。法定代表人周志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货款1727805.45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10140元,其它诉讼费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游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