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204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理人田传征,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江。法定代表人周志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华英纸张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亿同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货款1727805.45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10140元,其它诉讼费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游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