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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恢61号

闫志华与马文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志华,马文学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闫志华,被执行人马文学,申请执行人闫志华与被执行人马文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西留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闫志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西留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闫志华发现被执行人马文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战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红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