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1662号申请人郝继宝,男,汉族,1960年07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退休职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中飞,男,汉族,1972年10月0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身份证号:×××郝继宝申请执行王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王中飞应偿还原告郝继宝借款1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5元、保全费1370元。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郝继宝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乌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那 日 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