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历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宋美香,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山东轻工设计院12号楼传达室 委托代理人杨青,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崔春燕,济南历下甸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历下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74899994-2。 法定代表人吴立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深,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伏雨,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宋美香与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历下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园物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阮斌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吴卫平、秦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美香及委托代理人杨青,被告美嘉园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深、廖伏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美香诉称,原告宋美香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1日在被告美嘉园物业处从事保洁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美嘉园物业未按济南市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上调工资,法定节假日也没有执行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为维护原告宋美香的合法权益,原告宋美香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了济历下劳人仲不【2015】200号仲裁决定书,以原告宋美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宋美香对该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美嘉园物业支付原告宋美香2010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28.75元;
二、被告美嘉园物业补偿原告宋美香2010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3640元;
三、被告美嘉园物业补偿原告宋美香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565元;
四、被告美嘉园物业支付原告宋美香2010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年休假工资220.58元。 原告宋美香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不【2015】200号仲裁决定书一份; 2、工资发放银行明细二份。 被告美嘉园物业辩称,因原告宋美香在被告美嘉园物业处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原告宋美香的诉讼主张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原告宋美香的部分主张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宋美香的诉讼请求。 被告美嘉园物业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综合分析上述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宋美香于2010年10月10日到被告美嘉园物业从事保洁工作至2015年4月1日,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美嘉园物业未为原告宋美香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美嘉园物业向原告宋美香发放工资明细为:2010年1月为912.22元、2月为993.42元、3月为915.5元、4月为1063.47元、5月为1030.23元、6月为1046.85元、7月为997元、8月为995.5元、9月为1048.43元、10月为1096.7元、11月为963.77元、12月为994元、2011年1月为1146.55元、2月为997元、3月为997元、4月为1373.1元、5月为1215.93元、6月为1245.93元、7月为1205.97元、8月为1196元、9月为1196元、10月为1315.6元、11月为1194元、12月为1194元、2012年1月为1194元、2月为1235.87元、3月为1194元、4月为1213.9元、5月为1265.87元、6月为1239元、7月为1346元、8月为1346元、9月为1367.6元、10月为1471.2元、11月为1344元、12月为1346元、2013年1月为1367.6元、2月为1497.2元、2014年7月为1344元、8月为1344元、9月为1568.3元、10月为1614.3元、11月为1496元、12月为1496元、2015年1月为1568.3元、2月为1590.27元、3月为1546元。 原告宋美香于2015年5月25日以要求被告美嘉园物业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资、补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补偿金、年休假为由,申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做出济历下劳人仲不[2015]200号仲裁决定书,以原告宋美香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宋美香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我院。 另查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年1月至4月为760元/月、5月至2011年2月为920元/月、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为1100元/月、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为1240元/月、2013年3月于2014年2月为1380元/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为1500元/月、2015年3月至4月为1600元/月。
本院认为,原告宋美香自2010年10月10日至被告美嘉园物业工作,原告宋美香称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被告美嘉园物业处存放,被告美嘉园物业认为原告宋美香至被告处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系劳务关系,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具备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之一,原告宋美香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办理退休手续,其具备成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条件,因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本院认定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美嘉园物业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向原告宋美香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由于被告美嘉园物业向原告宋美香支付的工资标准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未为原告宋美香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宋美香要求被告美嘉园物业支付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宋美香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美嘉园物业向原告宋美香支付的工资中2011年3月、2012年3月、4月、6月、2014年7月、8月、11月、12月、2015年3月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共计为550.1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被告美嘉园物业应当予以补足。原告宋美香未能提供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故对原告宋美香主张的该期间的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宋美香于2010年10月10日于被告美嘉园物业公司工作至2015年4月1日,原告宋美香的工作期限达4年5个月,被告美嘉园物业应当向原告宋美香支付相当于4.5个月平均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即1536.76元/月[(1500元/月×5个月+1568.3元+1614.3元+1500元+1500元+1568.3元+1590.27元+1600元)×4.5个月,为6915.42元。原告宋美香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5565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于2015年4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宋美香于同年5月25日至仲裁部门申诉仲裁,原告宋美香的诉讼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对于被告美嘉园物业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宋美香要求被告美嘉园物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原告宋美香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已进行过加班的相关证据,故对于原告宋美香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被告美嘉园物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原告宋美香休年休假,且已经过原告宋美香的同意,故原告宋美香要求被告美嘉园物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宋美香应自2011年10月10日起每年享有5天的年休假,即共计15天,因被告美嘉园物业未能安排其休假,其要求补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宋美香的月工资收入标准,本院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计算方式:1240元/月÷21.75天×5天+1380元/月÷21.75天×5天+1500元/月÷21.75天×5天,共计为947.13元,原告宋美香主张220.58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历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美香低于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550.1元; 二、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历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美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65元; 三、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历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美香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220.58元; 四、驳回原告宋美香要求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历下分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宋美香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美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历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阮 斌
人民陪审员 吴 卫 平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文懿 附件:工资发放及差额明细表 发放工资时间 实发工资 济南市最低平均工资 应补差额 2010年1月 912.22元 760元 — 2月 993.42元 760元 — 3月 915.5元 760元 — 4月 1063.47元 760元 — 5月 1030.23元 920元 — 6月 1046.85元 920元 — 7月 997元 920元 — 8月 995.5元 920元 — 9月 1048.43元 920元 — 10月 1096.7元 920元 — 11月 963.77元 920元 — 12月 994元 920元 — 2011年1月 1146.55元 920元 — 2月 997元 920元 — 3月 997元 1100元 103元 4月 1373.1元 1100元 — 5月 1215.93元 1100元 — 6月 1245.93元 1100元 — 7月 1205.97元 1100元 — 8月 1196元 1100元 — 9月 1196元 1100元 — 10月 1315.6元 1100元 — 11月 1194元 1100元 — 12月 1194元 1100元 — 2012年1月 1194元 1100元 — 2月 1235.87元 1100元 — 3月 1194元 1240元 46元 4月 1213.9元 1240元 26.1元 5月 1265.87元 1240元 — 6月 1239元 1240元 1元 7月 1346元 1240元 — 8月 1346元 1240元 — 9月 1367.6元 1240元 — 10月 1471.2元 1240元 — 11月 1344元 1240元 — 12月 1346元 1240元 — 2013年1月 1367.6元 1240元 — 2月 1497.2元 1240元 — 2014年7月 1344元 1500元 156元 8月 1344元 1500元 156元 9月 1568.3元 1500元 — 10月 1614.3元 1500元 — 11月 1496元 1500元 4元 12月 1496元 1500元 4元 2015年1月 1568.3元 1500元 — 2月 1590.27元 1500元 — 3月 1546元 1600元 54元 合计 550.1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