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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字第108号

黄某锋与虞某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锋,虞某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锋。被执行人虞某芳,现在梧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黄某锋与被执行人虞某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服刑。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执字第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绍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