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锋。被执行人虞某芳,现在梧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黄某锋与被执行人虞某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钟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服刑。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执字第1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左绍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