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行终67号本院于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对上诉人刘新明与被上诉人海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16)鲁06行终67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六十一条”更正为“八十九条第一款”。
审判长 苏宁雪
审判员 张爱玲
审判员 于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祎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