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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刑更404号

马银犯盗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404号罪犯马银,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滨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银犯盗窃罪、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5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9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9月1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满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马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马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积分93.4分,嘉奖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马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2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吴金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寒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