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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412号

高娟与尹言华、安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娟,尹言华,安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高娟。

被执行人:尹言华。

被执行人:安静。申请执行人高娟与被执行人尹言华、安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4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975元。因被执行人尹言华、安静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高娟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高娟与被执行人尹言华、安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江

审判员 王向东

审判员 周会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