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高娟。
被执行人:尹言华。
被执行人:安静。申请执行人高娟与被执行人尹言华、安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4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975元。因被执行人尹言华、安静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高娟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高娟与被执行人尹言华、安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江
审判员 王向东
审判员 周会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