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升顺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0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九村兴福路2排14号。
法定代表人:杨进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22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村委会西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汤国辉,董事长。北京瑞升顺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4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瑞升顺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72962.5元、违约金81888.75元、案件受理费33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花园天祥1号楼6至7层二单元602号(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顺子第XX**号),本院已将上述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升顺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服务费272962.5元、违约金81888.75元、案件受理费33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升顺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焦 岗
审判员 申家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