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54号罪犯叶章宝,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济中区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章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五日、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叶章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叶章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章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
本院认为,罪犯叶章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没有能力履行罚金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章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胜伦
审判员 吴金魁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寒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