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3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周彦丽,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朝阳市第八中学教师,住址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张国生,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马山电厂退休职工,住址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周彦丽与被执行人张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边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国生给付申请人执行人周彦丽款项18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03执1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海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