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王公道。
被执行人:宋楷。申请执行人王公道与被执行人宋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2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6203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宋楷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王公道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无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共计借款105万(两案)、已经履行41万,剩余部分被执行人申请分期支付,保证端午节付10万,中秋节付10万,春节付10万,经合议庭合议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公道与被执行人宋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