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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刑更204号

孟庆刚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204号罪犯孟庆刚,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

二00四年九月十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德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庆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782.58元。2004年11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2006年12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9年4月10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8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满日期为2025年4月9日。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孟庆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孟庆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庆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积分为120分,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孟庆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罪犯孟庆刚采用暴力抢劫,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虽然济宁中院已经对其减刑一次,但仍应从严掌握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庆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吴金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寒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