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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807号

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王锁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王锁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舟南路68号海景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齐风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地区灵石县段纯镇志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锁柱。申请执行人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王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8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山西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王锁柱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港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灵石县志兴煤化有限公司、王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江

审判员 王向东

审判员 周会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