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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刑更340号

李西坤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340号罪犯李西坤,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莲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西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为2019年1月27日。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请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李西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西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西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积分为40分,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西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缴纳罚金,对其应从严掌握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西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吴金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寒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