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徐巨达,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陆杰女,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黄利光,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申请被执行人余廷友、施伟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支付合同款31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13元、申请执行费467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浔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