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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499-1号

杨晋与陈刚、乔豫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晋,陈刚,乔豫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杨晋,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立西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乔豫林,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电力大厦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迎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刚、乔豫林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二万九千四百二十五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保全费一千五百二十元、执行费二千九百五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