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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刑更136号

杨军山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刑更136号罪犯杨军山,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2月1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为2020年11月22日。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杨军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杨军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考核积分为60分,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其系累犯,社会危害性大,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缴纳罚金五万元,对其应从严掌握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维华

审判员  王胜伦

审判员  吴金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寒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