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丁兆原,
被执行人:日照新业利废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丁兆原与被执行人日照新业利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给付欠款1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5元及执行费的法律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丁兆原与被执行人日照新业利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