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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302-2号

徐成钢、路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成钢,路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302-2号申请执行人徐成钢,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路忠民,女,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徐成钢与路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市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