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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1187号

本院九龙法庭与韦绍权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187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九龙法庭

被执行人:韦绍权关于本院九龙法庭移送执行韦绍权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韦绍权负担案件受理费497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现本院以(2016)粤0112执1187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补缴)所欠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迪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