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89年1月1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张春,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蚌埠市人,住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张周玲,女,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王莉与张春、张周玲民间借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春、张周玲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王莉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应受偿101150元,未受偿10115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春、张周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陈万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