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20号之一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智利,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属于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之一,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及系列案件中各个案件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现本案的执行需等待他案进入评估��拍卖后再行参与分配处置。2016年5月23日,经本院与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系,现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等待在他案中的拍卖程序中再行主张权利,决定对本案暂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声润
审 判 员 叶剑峰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发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