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2605号申请人杭州柯乐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市晨华涂料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杭富确字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柯乐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87357.41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312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富阳市晨华涂料厂的法定代表人陈瑞龙已72岁,身体状态较差,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现因富阳市晨华涂料厂的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土地,其名下的机器设备已抵押给杭州柯乐涂料有限公司,名下厂房亦已租给杭州柯乐涂料有限公司20年(租金已付),故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弟(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26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益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