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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342号

谷某甲与谷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某甲,谷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42号

申请人:谷某甲

被执行人:谷某乙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林建军

审判员 路克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米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