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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75号

嘉善永杰纺织有限公司、泉州市信兴手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善永杰纺织有限公司,泉州市信兴手袋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嘉善永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正联村九九河28号。被执行人泉州市信兴手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盈路2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永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信兴手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泉州市信兴手袋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管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查封房产已发函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置。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