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宋军,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王伟,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被执行人蔡雅温,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伟、蔡雅温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伟、蔡雅温银行存款9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丁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