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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申请执行祁晓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祁晓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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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2执130号(2016)内0202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

被执行人:祁晓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方证执字第21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晓丽在中国银行包头市通顺街支行账户(00000152432352082)的存款300000元。

审判员  邢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