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2执130号(2016)内0202执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行
被执行人:祁晓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方证执字第21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晓丽在中国银行包头市通顺街支行账户(00000152432352082)的存款300000元。
审判员 邢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