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慧,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张天宝,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赵玉慧与张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龙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龙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