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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94号

赵玉慧、张天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慧,张天宝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赵玉慧,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张天宝,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赵玉慧与张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俊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龙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龙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