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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3民初640号

梁宏艳诉孟宪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宏艳,孟宪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640号原告梁宏艳。被告孟宪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宏艳诉被告孟宪义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好,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