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640号原告梁宏艳。被告孟宪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宏艳诉被告孟宪义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好,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璐 来自
梁宏艳诉孟宪义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640号原告梁宏艳。被告孟宪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宏艳诉被告孟宪义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好,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