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黄权被执行人谢洪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021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洪丽(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洪丽(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洪丽(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谢洪丽(证件号码:)在兴业银行省分行的35×××69的存款人民币76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樟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献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