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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行初17号

曹项奕与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项奕,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003行初17号原告曹项奕。法定代理人曹艳华,农民。被告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甲59号。法定代表人刘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晓晴,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建鹏,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项奕诉被告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项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项奕承担。

审 判 长  于 青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袁世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时巾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