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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706号

张桂华、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华,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华,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中七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70483494-3。法定代表人李德根。申请执行人张桂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神鸽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执170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486.8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