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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43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马某某在志丹县农业银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案件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6年3月所应支付的利息为192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某某工资33000元予以划拨,划拨后继续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33000元领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