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285号原告刘xx,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告力xx,女,汉族,应县下社镇唐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力xx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远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万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