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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民初285号

刘思远与力银芳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刘xx,力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2民初285号原告刘xx,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告力xx,女,汉族,应县下社镇唐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力xx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远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万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