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004号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佳,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荣,该单位职工。
被告:尹素丽,女,汉族,1976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何传勇,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素丽、何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丽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