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605号之二
原告:东营市桓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五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苟拥军,总经理。
被告:尚树民。
被告:刘元生。
被告:华玉伍。
被告:田友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桓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树民、刘元生、华玉伍、田友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