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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605号之二

东营市桓晟商贸有限公司与尚树民、刘元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市桓晟商贸有限公司,尚树民,刘元生,华玉伍,田友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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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605号之二

原告:东营市桓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五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苟拥军,总经理。

被告:尚树民。

被告:刘元生。

被告:华玉伍。

被告:田友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桓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树民、刘元生、华玉伍、田友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