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139号
申请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主任。
被执行人:丁浩,女,1983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北街道十委4组。
被执行人:丁庆亮,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桃山区时代丽都3号楼4单元102室。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03月03日前履行(2015)新民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34,972.75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丁浩有房产,除此二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丁浩名下的房屋进行作价、拍卖,在此期间,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黑0902执1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
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姜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