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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202号

王惠申请执行卢胜军、邵阳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惠,卢胜军,邵阳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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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惠,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卢胜军,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邵阳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铁砂岭制线厂*栋***号。

法定代表人:卢胜军,系该公司经理。王惠申请执行卢胜军、邵阳市鹏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黎明

审判员  施奇俊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