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453-2号
申请执行人:杨成华。
被执行人:李国民。
被执行人:杨真娟。本院在执行杨成华与李国民、杨真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成华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则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