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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34-5号

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与刘金贺、刘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刘金贺,刘泽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4-5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店上村。法定代表人赵全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金贺,农民。被执行人刘泽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金贺在金融机构的部分存款。经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富奥合成革制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执字第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建军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