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449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展虹、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杰。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汪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