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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168号

张xx与樊xx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水霞,樊满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68号

申请人:张水霞,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天兴村第三居民组。

被执行人:樊满胜,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天兴村第三居民组。本院在执行张水霞申请执行樊满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樊满胜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珂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吕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