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执243-1号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与王书栋、汪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王书栋,汪红梅,临清市鑫泽轴套有限公司,宁泽利,郭培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243-1号申请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地址:临清市。负责人陈兰峰,主任。被执行人王书栋,男。被执行人汪红梅,女。被执行人临清市鑫泽轴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法定代表人宁泽利,经理。被执行人宁泽利,男。被执行人郭培芳,女。申请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园信用社(以下简称唐园信用社)诉被执行人王书栋、汪红梅、临清市鑫泽轴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宁泽利、郭培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与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查封、扣押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利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