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48号原告董小红,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5日。被告杜宝,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红诉被告王建通、杜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建通的撤诉申请,本院已经准予。2016年5月23日原告董小红又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杜宝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红撤回对被告杜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190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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