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翠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杰,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坤。
被执行人:秦琳。
被执行人:陈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坤、秦琳、陈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桂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桂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
审判员 袁慎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