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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恢5号之一

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坤、秦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坤,秦琳,陈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恢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翠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杰,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坤。

被执行人:秦琳。

被执行人:陈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坤、秦琳、陈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桂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再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桂仲案字第1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

审判员  袁慎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微信公众号“”